哪些僱員可獲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勞工處內容
請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你可以參考勞工處網頁的「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計算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的僱傭權益及相關金額。
領取資格
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補償 |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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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期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 |
須符合的條件 | 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或提早終止定期合約 | 僱員遭解僱或僱主提早終止定期合約,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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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約屆滿後僱員因僱主裁員而不獲續約(註)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註) | |
僱員遭停工 | 僱員出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 (LD424(S)) (PDF),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註:如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例如僱主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條件與僱員續約,但遭僱員拒絕,可視作不合理地拒絕續約。)。
裁員的定義
僱員如果是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當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
停工的定義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工作而定,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即因發生糾紛而關閉僱傭場所或暫時停工)、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僱員遇到停工或開工不足的情況,可先到 勞資關係科 分區辦事處尋求協助。
計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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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或件薪僱員 |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 款額以港幣 $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 為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 不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的款額設有上限,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金額是 $390,000。
注意: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一筆過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過的職業退休金,可用作抵銷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但只限歸因於僱主供款的部份。詳情 請按此。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