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領取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期間,受惠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離港寛限(即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如離港日數不超出有關期限,受惠人可領取的津貼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 離港寬限日數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 註1)內居港滿 60 天,則該年度他可獲寛限離開香港最多 305 天(於閏年則為 306 天),而不影響可領取的津貼金額。
例 1: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滿 60 天但離港共 300 天。由於受惠人在該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 60 天,因此他/她可享有 305 天(於閏年則為 306 天)的離港寬限。受惠人離港共 300 天,並沒有超出離港寬限,他/她可在該年度領取全年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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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 註1)內居港少於 60 天,則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
例 2: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只得 34 天。故他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只會獲發居港期間 34 天的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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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付款年度指由受惠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 12 個月。
例 3:受惠人由 2011 年 2 月 2 日起合資格領取津貼,其個案的第一個付款年度為 2011 年 2 月 2 日至 2012 年 2 月 1 日,而第二個付款年度為 2012 年 2 月 2 日至 2013 年 2 月 1 日,如此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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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計算離港日數時,如受惠人可提供足夠理由和文件證明屬以下的特殊情況,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酌情考慮豁免計算:
-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從事有薪工作
-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受惠人)
- 離港日數計算方法
- 離港日數由受惠人離港當日起計(包括該日),而返港該日則不會計算在內。
例 4:受惠人於 2011 年 2 月 10 日離港並於 2011 年 2 月 20 日返港,該受惠人在這期間內的離港日數總共為 1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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