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下的严重残疾定义是甚么?
社会福利署严重残疾的定义
要在公共福利金计划下评定为严重残疾,申请人必须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注册医生)证明,申请人的残疾情况是属於下述任何一项:
A. 身体或精神残障状况
- 丧失二肢的功能
- 丧失双手或双手的拇指和所有手指的功能
- 丧失双脚的功能
- 完全失明
- 全身瘫痪(四肢瘫痪)
- 下身瘫痪
- 因疾病、损伤或变形而导致长期卧床
- 因任何其他情况,包括器官残障及下述的残疾情况(注)而导致。申请人的身体或精神残障状况(包括但不仅限於器质性脑综合徵、智障、精神病、神经官能病、人格障碍),其残疾程度与上述(1)至(7)项大致相若,即申请人极需他人协助应付日常生活
B. 听觉极度受损
被审定为知觉性或混合性失聪,而失聪程度较轻的耳朵对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周的纯音频率失聪达八十五分贝或以上,或失聪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贝之间而同时有其他身体残障,包括缺乏语言能力及听音不准。
注:有关严重残疾使该名人士与其他同龄人士比较,在进行下列最少一项或多项日常活动时,受到甚大限制、或并无能力或不能自主进行下列日常活动,极为需要依赖他人的协助:
- (i) 从事原有的职业及担任其适合的任何其他种类的工作(不适用於未满15岁的申请人)
- (ii) 自我照顾及处理个人卫生,例如进食、穿衣、整理仪容、如厕及/或沐浴
- (iii) 在日常活动、室内转换位置(床/椅、地面/椅、如厕)、前往诊所、学校、工作地点中需要站立或坐下时,可维持个人的姿势及平衡
- (iv) 表达自己、与别人沟通和互动,维持认知能力(定向、专注力、集中力、记忆、判断力、思维、学习能力等)、维持情绪控制和社交行为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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